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5 Tag: 点击:
为参加“感动中国”2008全国新创歌曲、歌词征集选拔活动(以下简称“感动中国歌曲歌词征集活动”),以下签字的个人或法律实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感动中国”2008全国新创歌曲、歌词征集选拔活动评选办法》的前提下,向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承诺如下:
第一条
承诺人保证,因其参加“感动中国歌曲歌词征集活动”而提交至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的参选作品及资料是由承诺人独立创作完成或合法取得的。承诺人对参选作品及资料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
第二条
承诺人自提交本《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之日起,即一次性、排他地将其对参选作品及资料所拥有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全部无偿转让给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参选作品及资料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中的部分权利如果为不可转让的权利,承诺人保证对该等权利做出如下安排:
(1)承诺人排他地许可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合法行使发表、使用参选作品及资料的权利,以及对参选作品及资料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2)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在使用参选作品及资料时,应当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但在必要情形下,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可自行决定是否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
(3)承诺人确认并同意,承诺人做出的上述“排他性许可”包括排除承诺人本人对相关权利的行使,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有权随时将上述(1)至(2)项的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
第四条
自正式知晓其所提交的参选作品未成为“感动中国歌曲歌词征集活动”入围作品之日起,承诺人有权撤销其在本函项下第二条、第三条所作的承诺,并以书面通知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为准。但所提交参选作品成为“感动中国歌曲征集活动”入围作品的承诺人,在任何时候不得撤销其在本函项下所作承诺。
第五条
在“感动中国歌曲歌词征集活动”期间内,承诺人按照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的要求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并另行签署其格式和内容能够为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组委会所接受的必要合同。承诺人同意,如其未能签署或促使有关方签署前述合同,将视为自愿放弃参选作品继续参加“感动中国歌曲歌词征集活动”的资格。
第六条 承诺人保证:
(1)承诺人为申请参加“感动中国歌曲歌词征集活动”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完整、真实、准确。
(2)承诺人具有签署本承诺函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全部权利、权力、能力和授权。
(3)参选作品及资料的所有内容均属原创,不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4)参选作品及资料的任何部分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利,不含有任何诽谤、淫秽或非法内容,也未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以做出解释。
参选作品标题:
承诺人法定全称(如有适用):
签字和(或)盖章(如有适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有适用):
签署日期:
